法律問答 

繼承共有之問題

我母親於30年前房屋被拆遷,現在經縣政府地政局通知有配費地抽籤補償,但母親已於十年前死亡,我們想繼承母親的抽籤權利及抽籤後的土地,而我還有一弟一妹,妹妹旅居國外無法連絡到,但抽籤又將於下月辦理,請問:
一、在無法找到妹妹的情況下,我和弟弟是否可依「公同共有」之主張辦理繼承?如何辦理?
二、繼承登記時,由於我們並非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僅擁有母親的抽籤權利,該如何辦理?
三、繼承辦理所需時間為多久?(我怕審核作業冗長,錯過抽籤時機)


答:
一、這個問題可直接詢問縣政府地政局詢問解決方式。

二、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在您母親過世那一秒鐘起,如非您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不然您就當然有繼承權,不用再去任何地方辦理繼承登記。換句話說,您母親拆遷補償的權利,是當然由您與弟弟、妹妹一起繼承的。

三、至於抽籤部分,縱使你們三個都在台灣,也只能推一個出來抽籤,所以您只要直接前往地政局直接告知他們這種情形,他們會同意您或您弟弟代表抽籤的才對,畢竟您這樣的做法,對您妹妹來說,也是保障您妹妹的權利不要滅失的管理行為。

四、抽籤完之後,要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就可以直接拿著戶籍謄本,並製作一份繼承系統表,請地政人員直接先登記為共有,等待您妹妹回國之後,您三姊弟再協議分割即可。

五、再度重申,繼承無須辦理,所以沒有辦理時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