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定期或不定期租賃與押租金

我目前租屋處一年租約已滿,因工作關係,隨時可能搬走,所以已向房東告知,不再簽約,但每個月按月付房租,他也口頭答應。請問:押租金何時才能收回?租約期滿後給付的租金要讓房東簽收嗎?房租簽收單我可以拿來扣抵所得稅嗎?

答:

一、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雖然有關聯性,但在法律上是屬於兩個契約,只是一般人都會寫在一起。換句話說,租賃契約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跟押租金契約沒啥關係。
二、所謂押租金契約,就是房東收取一筆錢(租金以外的錢),來擔保房客對房屋產生的損害賠償,因此押租金在於房客不再繼續承租房屋,而且沒有任何損害賠償義務之情況下,房客即可請求房東返還。

三、不定期租賃,是對於房東比較吃虧,對於房客則比較有利,原因在於民法第450條第2項以及土地法第100條。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四、承上所述,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房客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但房東的話,則要有房客違約或者要收回自住才可以終止契約的。

五、每期的房租給付時,都要留下證據,如果用匯款或轉帳的,就比較明確。那如果用現金的話,當然是要給房東簽收或者請房東出具收據才對。

六、房租當然可以拿來申報所得稅(不是扣抵),然而,有些房東先跟房客說好不能拿去報稅,這就表示這個房東想要逃避所得稅。最常見的情形是以多報少,個人是不建議這樣做啦!但是,如果房東要求,而房客只能配合的話…唉!話說回來,如果房客硬要報稅,房東大概就會調漲租金了(把稅金轉嫁到租金裡面)!所以…各有利弊,請自行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