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我國對於離婚怎麼規定?

答:

一、我國離婚方式分兩種,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也就是兩個人寫好離婚協議書,還要有兩個見證人,雙方再一同前往任何一方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離婚就生效了。另一種是請法院判決離婚,這種離婚就要有離婚之事由,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總共有10種可以聲請離婚之具體事由以及1種概括的事由。

二、離婚通常要處理的問題,(一)未成年小孩監護權;(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債務如何處理;(三)未來有無要給付贍養費、誰要給誰呢;(四)子女扶養費;(五)之前雙方有無互相告訴,如傷害、家暴,應該要一併討論是否撤回。
(一)未成年子女監護:如果是協議的,請連同探視權一並商討。如果是讓法院判決,法院會派社工人員去家裡面進行訪視,然後再提出建議給法官參酌。
(二)夫妻財產: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有幫對方擔任保證人,那麼縱使離婚之後,仍然具備保證效力,所以要免除保證責任,則要一併去詢問銀行妥適的做法,通常就是辦理轉貸。此外,請別忘了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贍養費:離婚後,對於離婚無責任之一方,陷於沒有生活能力,即可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四)子女扶養費:目前算法為行政院主計處有每人每月消費數額(依地區不同而有金額不同,但大約新台幣12,000~13,000元上下),雙方依照收入比例分攤。
(五)雙方互提告訴部分,一定要備妥撤回的書狀,交給對方向法院遞出,以免離婚後雙方繼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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