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路霸問題

我家巷子就已經很小了,旁邊又有一塊鄰居的小土地(且已經圍籬笆了)我們要停車都停在籬笆外的水溝上(市政府水溝),鄰居說不肯讓我們停,說那邊是他家門口?沒有建築物,卻已經圍起來了,鄰居還以大型器具霸佔水溝上使其他人無法停車。我們停在鄰居土地旁的市政府水溝上,我們合法嗎?如果合法,那鄰居霸佔水溝如何處理呢?有請里長跟警察來都勸阻,把大型器具花盆移位而已,想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好?

答:

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依據上開法令,您可以簽請里長勸導,然後再可以請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開單處罰,再沒用,就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表示鄰居路霸行為顯然有竊佔國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