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追訴權時效

問:本人遭地檢署通緝,目前情況如下:前年友人B把改造槍械寄放於本人的住所,結果於同一年本人與友人都被警方於住處查獲持有改造槍械,檢察官的意思有點傾向B的說法(因為告知警方和帶領警方到本人住所查獲槍械的都是B所提供的線索(但實際狀況是本人住所之槍械均屬於B所寄放的,而B讓警方誤認為所查獲的槍械均屬本人所有),現在本人無法提供有利的証據來證明B是說謊的。請問:(一)本人跟B在此案件均屬被告,先後都已被保釋,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中,如果在地檢署被發佈通緝的話,法律追訴期是多久?(二)如果這個案件可能涉及到販賣、製造和運輸的話,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就遭地檢署發佈通緝,那法律追訴期又是多久呢?
答:
先臚列出法條,再回覆您問題如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改造槍枝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改造槍枝罪)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所以,您的問題(一)改造槍械可以交保,檢察官認為可能只有涉及持有罪嫌,而持有改造手槍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是20年。您的問題(二)若這個案件涉及販賣、製造、運輸的話,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則是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