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有關死刑

請問現在規定最嚴重可判處死刑的法律(罪)有哪些?那什麼是相對死刑?什麼是絕對死刑?

答:你的第一個問題不難,只要找法條就可以了,但是要全部整理出有判死刑的法律,那可能要花時間自己找喔,就實務上較常見的臚列如下:

  1.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2.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尊親屬罪。
  3. 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4. 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
  5. 刑法第332條第2項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重傷等結合罪。
  6. 刑法第333條海盜罪。
  7. 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8. 刑法第226之1條強制性交猥褻而故意殺人罪。
  9. 槍炮彈藥管制條例第7條製造、販賣重刑武器罪。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第二個、第三個問題一起回答如下:
所謂『相對死刑』;就是犯某罪,除了可以處死刑外,法官還可以宣判其他如無期徒刑、10多年有期徒刑的罪。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絕對死刑』就是犯某罪,法官只能宣判死刑,所以『絕對死刑』又有另一個名稱,叫做『唯一死刑』目前我國普通刑法的絕對死刑只有刑法第334條加重海盜罪,該條規定為:「犯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故意殺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