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 

不服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

  1. 經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如因發現漏重要證據沒審理,或發現新的證據,足影響處分的結果,請問再遞狀的話,那應該要向哪裡遞?
  2. 易科罰金是否可先給支票呢?

答:對於問題一的回答

  1. 對於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是要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之內提起再議,如果沒有提起再議的話,這個不起訴處分就算確定了,有一定的拘束力。
  2.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明文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3. 換句話說,您如果沒有在7天內提再議,那不泣訴處分就確定了,縱使你發現有證據檢察官漏未審理,也沒用了;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20第1款規定,如果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那是可以另提告訴的。所以要提的話就再提出一份新的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

答:對於問題二的回答

地檢署只收現金,以及抬頭寫台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台灣銀行支票。其他的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