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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一) 協調或調處

  1. 協調(或調處)之定義
    「協調」乃是勞資爭議事件經由協調員的努力,使意見不相同的爭議雙方,互相溝通與說服對方,以達成某些協議之解決方式。
    目前實務而言,協調可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中介團體進行。一般而言,進行協調時,以選任一位協調員為原則,並應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處(仲裁)委員為優先。協調員在協調間可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進行會商,並提出解決方案。
  2. 申請協調之程序
    有鑑於勞資爭議案件激增,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力勢必無法迅速有效疏解龐大之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定「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實施要點」,提供爭議之協調,其目的在於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化管道,充分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間團體資源,該中介團體應具備資格為:
    1. 該中介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團、社團法人或依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成立之勞工業務財團法人。
    2. 該團體章程中明訂調處勞資爭議或和諧勞資關係為相關業務,並經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
    中介團體受理協調之申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爭議當事人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後,徵得當事人同意,由主管
      機關函請中介團體協調。
    2. 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合意可逕向中介團體申請。
    3. 爭議當事人依法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主管機關徵詢申請人之同意後,可先行移請中介團體協調。
    實務上,目前勞資爭議運用協調方式處理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中介團體均可受理。爭議原因大多為契約、工資、退休、勞保、管理、職災等爭議。勞工若因上述爭議事項而需要協調時,得向勞務提供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填寫「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勞工局或亦可經申請人同意後轉請相關中介團體迅速安排協調員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依勞工申訴之內容,協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並告知勞資雙方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以謀雙方達成和解,避免勞資雙方進入司法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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