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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證人的權利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會問:律師,我收到證人傳票,能不能不去?我要工作,不想去怎麼辦?去當證人要講甚麼?會不會被抓走?有錢拿嗎?在此,引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簡介證人的權利義務

一、一定要有收到傳票,如果沒有收到傳票,而指接到電話通知,可以不用理會,這樣也可以避免碰到詐騙集團的欺騙。
第175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 待證之事由。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 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有作證義務,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明文規定的,而且如果不去的話,可能會面臨被裁罰新台幣3萬元,而且下次又再收到傳票又不去,就可以連續裁罰的喔,更嚴重的是,不要到最後,居然動用到「拘提證人」的狀況,由警察將證人帶到司法單位去,這可就很浪費時間了!但是,若真的有很重要的事情無法到庭作證,如排定出國、工作重要會議…等等,那可以嘗試著事先寫份「請假狀」,表達這次無法到庭作證,要請假,如有必要,在接到傳票的時候就會出庭,這樣表達尊重司法單位的傳票,應該就不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被裁罰了。

第176條之1(作證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77條至第83條及第89條至第91條之規定。

三、證人有些情形有拒絕證言權,倘若因為證人與被告有某些身份、或者因為證人擔心所說的話會導致與自己某些身份關係的人被訴追、公務員保密、專業人士業務保密情況…等等,都可以據絕證言。
第179條(公務員拒絕證言)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180條(因身份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181條(因陳述影響身份關係之人受追訴之拒絕證言)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第182條(專業人士業務保密之拒絕證言)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四、證人要具結,這是表示證人所說的都是事實,沒有隱匿、修飾、自行增減內容,否則要負偽證罪的刑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判多輕,如貳個月有期徒刑,還是要進去關的喔!)
第187條(具結程序)
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
第188條(具結程序)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五、證人有可請求日費與旅費,而且旅費可以請求預先給予喔!
第194條(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