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犯罪後,深切悔悟,該怎麼辦?(如何自首)

一、自首之定義:
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意思就是說,還沒有檢警人員知道您已經犯罪了啦!如果已經發現犯罪,但是不知道是誰做的,仍然可以自首!

二、 法條依據與宗旨: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是指其他刑事法律的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就是不只可以減輕,甚至還可以免除的意思。
換句話說,就是符合自首要件之後,要不要減輕刑度,要讓法官審酌犯罪人狡詐程度、犯罪人有無真切悔意…等等。

三、自首之要件:
(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就是自動陳述犯罪始末的意思。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只要有陳述犯罪始末的事實就可以了,至於構成什麼樣的犯罪,就不是自首的要件。
(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四、自首之方式:
(一)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二)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三)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

五、自首不同於坊間所稱的「投案」,比較如下:
(一)警方不知有犯罪發生,更不知犯罪人是誰,犯罪人自行前往檢警單位說明,可叫做投案,也生自首的效力。
(二)警方知道有犯罪發生,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犯罪人自行前往檢警單位說明,可叫做投案,也生自首的效力。
(三)警方知道有犯罪發生,也知犯罪人是誰,犯罪人自行前往檢警單位說明,就是一般俗稱的投案,不生自首的效力,頂多只有涉及犯罪人犯後自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