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簡介監獄執行常見問題

  1. 接見(書信聯繫)相關規定
    1. 接見之對象:
      1. 第四級受刑人准與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
      2.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 各級受刑人接見之次數:
      1.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2. 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3次。
      3.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2次。
      4. 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

  2. 接見之時間:
    1. 星期一至星期五:登記時間從上午從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截止。
    2.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登記時間從上午從08: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截止。
    3. 除第2點外,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不辦理接見。

  3. 請求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拒絕其接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酗酒或精神病者。
    4. 妨害秩序紀律者。
    5. 湮滅證據或串供者。

  4. 其他有關接見之規定:
    1. 不得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
    2.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進入接見。
    3. 接見時應使用國語,不得用暗語、手語、字條。
    4. 書信次數與對象限制均與接見同。

  5.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條件:
    1. 由受刑人提出申請。
    2. 受刑人須經累進處遇編列為一級之受刑人。
    3. 受刑人的「操行」、「教化」及「作業」分數,最近三個月均需保持9分以上。
    4. 受刑人無另案執行包含強制工作。
    5. 受刑人最近三個月無記大過或停止戶外活動。
    6. 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予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處所為之。

  6. 受刑人縮短刑期的計算(俗稱“賺天”) 依照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晉升至第三級以上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每月成績(「操行」、「教化」、「作業」)總分在10分以上者,分別縮短刑期如下:
    1.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2日。
    2.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4日。
    3.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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