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調解程序
  1.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份事件依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包括了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的事件及有關身分關係的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等等,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除了強制調解事件之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甚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 所謂調解程序,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就調解事件對當事人雙方為適當的勸導,並斟酌擬定公平允當的解決紛爭方案,以謀求雙方的和諧,甚至於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經過法官的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程序,以擴大紛爭解決的範圍。

  3. 調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關於財產權爭議的調解,當事人雖然不能合意但已經很接近的,法官可以依職權斟酌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如果雙方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已經依法官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成立了調解。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官的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4.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一舉三得,人民在起訴前應多多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